甲方:(委托方) (旅行者)
乙方:(受托方)有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
甲方(旅行者): 已經獲得全體授權委托,代表 簽署本合同、并且已經閱讀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后未提出異議的,甲方接受本合同全部條款,且雙方約定以互聯網簽訂電子合同,該電子合同具有和書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旅行社):有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經營范圍:境內旅游業務、出境旅游業務、入境旅游業務以及委托代訂旅游產品、機票、酒店等服務,旅行社許可證號:L-SNX-CJ00061。
本合同僅適用于“境外度假產品預定服務”,不包含也不提供“中國公民出境”服務,不適用于《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團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及內容,如需要選擇“中國公民出境”服務,需簽訂《中國公民出境旅游團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預定境外度假產品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本合同適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本合同根據《旅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為其代訂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娛樂等旅游服務。
第一條 服務和合同的簽訂及合同的生效期限
甲方成功提交產品訂單后,需在乙方系統生成的訂單確認書載明的72小時內完成全額支付,逾期未支付視為自動放棄訂單,乙方收到全部應付款項,并在甲乙雙方在72小時內簽署合約視為本合同成立,如距離出發時間不足30天,則在24小時內簽署合約視為本合同成立,或甲乙雙方先簽訂合約,甲方72小時內完成支付,如距離出發時間不足30天,則在24小時內內完成支付,視為本合同成立。甲方逾期未支付或者甲乙雙方未簽約,都視為本合同未簽署合同不成立,訂單作廢。
服務合同生效日期:行程單內約定行程開始第一天 08:00生效。
服務合同失效日期:行程單內約定行程結束后失效,或旅行者自行離團后合同立即失效。
第二條 代訂服務項目的類型
甲方委托乙方代其預訂境外目的地的交通、住宿、當地用車、導游服務、用餐及景點門票等一項或多項項目組合或度假產品。以下稱為“境外半自助游”、“境外獨立成團”和“境外目的地跟團”
本合同產品類型包含:
1.境外半自助游度假產品:服務內容以固定路線及個性化選擇為主,根據訂單內的服務條款:代預定當地酒店、目的地車輛及其他交通服務、自由活動、接送服務、當地游樂項目的組合產品,本產品并非《中國公民出境團隊游》,不組織旅游者出境旅行,本產品根據游客需求代預定出入境大交通,代辦個人簽證服務(非團隊簽證),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隊服務,服務和服務人員均從(境外)目的地當地開始和結束,均以目的地當地的法規為準。(境外)目的地參團服務的食宿標準和游覽項目均以訂單合同為準。該類產品在產品描述內或在旅游行業內通常簡稱為:“機+酒+X”、“自由行”、“小包車”、“小拼團”等。
2.境外獨立成團的度假產品:服務內容根據客戶需求和訂單內的服務條款:代預定當地酒店、目的地車輛及其他交通服務、自由活動、接送服務、當地游樂項目的組合產品,本產品并非《中國公民出境團隊游》,不組織旅游者出境旅行,本產品根據游客需求代預定出入境大交通,代辦個人簽證服務(非團隊簽證),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隊服務,服務和服務人員均從(境外)目的地當地開始和結束,均以目的地當地的法規為準,(境外)目的地獨立成團的食宿標準和游覽項目根據客戶需求安排行程及提供服務。該類產品在產品描述內或在旅游行業內通常簡稱為:“包團”、“私家團”、“包車游”、“定制旅游”、“獨立成團”、“單團”等。
3.境外跟團的度假產品:服務內容根據客戶需求和訂單內的服務條款:代預定當地酒店、(境外)目的地參團、自由活動、接送服務、當地游樂項目的組合產品,本產品并非《中國公民出境團隊游》,不組織旅游者出境旅行,不包括出入境交通,不包含簽證及出入境服務,不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領隊服務,所有服務和服務人員均從(境外)目的地當地開始和結束,均以目的地當地的法規為準。其中(境外)目的地參團服務的食宿標準和游覽項目為固定路線,可以根據客戶需求代預定其他服務。該類產品在產品描述內或在旅游行業內通常簡稱為:“目參”、“境外跟團游”、“參團游”、“落地成團”等。
第三條 境外目的地代訂產品內容和費用
1.代訂產品最終包含內容及價格以《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為準。
2.代訂產品費用包含和費用不包含以《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為準。
3.代訂產品的預定,在甲方在付清應付代訂服務費用后,并經乙方三個工作日內在系統內確認后視為合同生效。
4.代訂產品的結算周期、支付方式、產品內容和產品服務如發生變化,甲方同意以變更后的產品信息為準。
5.代訂產品以當地貨幣(通常為歐元或克朗)為計價貨幣,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按照預定時中國銀行即時匯率進行換算,其中已包含乙方的預定服務費。
6.甲方充分知曉并了解乙方并不直接擁有或經營與委托事務相關內容的所有終端資源,乙方是根據甲方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門票等單項或組合產品項目,為其提供與委托事務相關的旅游代訂服務。
7. 甲方在行程中增加的項目如通過乙方預定,乙方對受托代訂項目具體服務事項承擔責任,如甲方自行通過當地服務提供商或輔助履行人預定額外增加的項目和服務,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提供任何客戶服務。
8. 甲方知悉本合同產品系有朋國際旅行社代售招徠,地接社為《GETATour(License Number IM075160051)》,地址:131 Rue de Tolbiac 75013 Paris,聯系人:Cries LEE,聯系電話:0033 95186 9999,甲方同意具體的旅游服務和操作由委托社提供。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
1. 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及《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 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 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游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強迫旅游者購物或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
4. 要求旅行社在服務結束后出具發票;
5. 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 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如實提供個人真實信息、如實填寫簽證資料和游客信息卡等各項內容,主動告知與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慢性病史、精神病史、妊娠期、心臟病、高血壓、呼吸系統疾病歷史等),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
2.甲方需確保所持有的護照真實,簽證有效,并且應當確保護照和簽證都在有效期內。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訂旅游服務項目的費用。
4. 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當地工作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脫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范;
7. 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游經營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如有遺失,由旅游者自行負責。
9. 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游活動,不損害旅游經營者和旅游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采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
10. 甲方出行人員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慎重選擇行程中的活動及體驗項目;遵守目的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仔細閱讀產品內和出團通知書內的目的地相關安全提示,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
1.乙方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全面、誠實處理委托事務,嚴格按照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代訂服務。
2. 有權核實甲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根據甲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甲方的委托。
3.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向甲方收取全額費用。
4.乙方有義務在甲方出行前告知其代訂服務的具體事項和各項代訂服務標準及注意事項。注意事項自到達甲方之日起視為甲方已經收悉并知曉。
5.乙方應在行前通知書內披露服務提供商完整聯系信息和行程安排信息。
6.因交通管制、景區臨時關閉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原定行程順序無法執行的,乙方可在保證游覽項目總量不變的前提下調整順序。因調整產生的額外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
7. 乙方提供服務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并有權要求甲方配合。
8.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要求甲方健康、文明旅游。
9.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相關項目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內予以支付,若甲方經乙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相關費用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10. 有權利正確使用甲方個人信息. 根據《中國旅游法》和《歐共體數據保護協議》及旅游行業規范使用甲方個人數據。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個人數據(包含姓名,拼音、護照號、性別、年齡、有效期、簽發地等信息)用于:旅行社與地接社之間訂單管理,導游稱呼、旅行服務、酒店入住登記、景點門票購買與登記、其他附加旅游、商務旅行項目的預訂、用于退稅及獲得優惠券為目的的商店登記、購物的發票與收據處理、票務(機票,火車票,船票)、地接團預訂、簽證辦理、大巴預訂、接送機服務、租車配司機服務、游輪服務、通關協助、旅行保險相關業務的協助、緊急情況的協助等。
第七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全面、誠實處理委托事務,嚴格按照甲方指示和要求提供代訂服務。
2. 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 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 在出團前采取書面的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旅游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應急聯絡方式等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采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6. 積極協調處理旅游行程中的糾紛,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7. 提示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8. 向旅游者提供發票;
9. 依法對旅游者個人信息保密和正確使用甲方個人數據。
第八條 合同的解除、取消條款與違約條款:
1.甲、乙雙方在出發前 30 日( 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 ) 以上(不含第 30 日)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 7個工作日內,向甲方退還全部旅游費用。但甲方提出解除合同時,乙方已經按照甲方要求預定了不可取消的代訂服務項目,包含但不僅限于演唱會門票、記名交通票、特殊活動或游覽項目、體驗項目、行程前或行程后銜接酒店、簽證或簽注等,扣除上述費用后,退還剩余款項給甲方。
2.產品內明確備注了部分旅游產品或行程期間因部分或全部涉及法定節假日、或訂單備注無法取消的產品、或僅限本人使用的代訂產品,甲、乙雙方一經確認預定后,甲方不可提出取消或解約,即使甲方放棄旅游出行,由此產生的損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賠償責任,以預訂時產品披露的違約條款信息為準。
3.甲方解除合同條款
3.1 甲方在行程開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書面形式申請解除合同,在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后退還剩余款項。
3.2 甲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首先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剩余費用按下表中退費標準的比例退還。
解除合同時間 | 退費標準 |
行程開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 扣除銀行手續費后,退還剩余費用的100% |
行程開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50% |
行程開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25% |
行程開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5% |
行程開始前3天 | 不退還任何費用 |
3.3 “已經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航班機票、酒店費用、車輛費用、導游服務費、簽證費用、餐飲費用、各項票務費用以及實名制的自費項目,應甲方要求預定的其他已經產生費用的產品或項目。
3.4 如同一訂單內部分游客解除合同,原訂單需要按照調整后的人數更改房型與訂單金額,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承擔。
3.5 甲方書面申請解除合同的,不得再對解除合同的行為進行撤銷。乙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后,原訂單立即取消。乙方按本條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甲方辦結退款手續。
3.6 重要提醒:本合同的附件《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內有明確規定取消條款的,如跟本合同相關條款有沖突之處,以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的解除、取消條款的為準。
4.乙方解除合同與違約條款
4.1 乙方在行程開始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以書面形式申請解除合同,不得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并向甲方退還全部費用。
4.2 乙方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還全部費用,還應按下表中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時間 | 違約金標準 |
行程開始前30天以上(不含第30天) | 不支付任何違約金 |
行程開始前15-30天(不含第15天) | 支付總額的5% |
行程開始前7-15天(不含第7天) | 支付總額的25% |
行程開始前3-7天(不含第3天) | 支付總額的50% |
行程開始前 48 小時-3 天(含 48 小時) | 支付總額的75% |
行程開始前48小時 | 支付總額的100% |
5.特別約定:
“非標準化的定制產品”的特殊預定規則,包括但不限于定制旅游、包團游、會議及演出安排、展會行程、帶預定機票酒店自由行組合等非標準化產品的合同解除與取消條款。
5.1 甲方在“非標準化的定制產品”行程開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首先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剩余費用按下表中退費標準的比例退還:
解除合同時間 | 退費標準 |
行程開始前61天或以上 | 退還剩余費用的75% |
行程開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50% |
行程開始前14-30天(不含第14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15% |
行程開始前7-14天(不含第7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10% |
行程開始前0-7天 | 退還剩余費用的5% |
如涉及預付的目的地活動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演藝門票、景點門票、城市通票等),訂單一經確認,不可做任何取消和更改,也無法退還任何費用。
如行程包含機票/火車/游輪等僅限本人使用的記名產品或票據,訂單確認后將無法提出任何更改(包括姓名、時間、飛行線路、航班號等)。如取消訂單,乙方首先扣除無法退款的交通訂單費用之后參照上述標準退款。
5.2 乙方在“非標準化的定制產品”行程開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甲方退還全部費用,還應按下表中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解除合同時間 | 違約金標準 |
行程開始前61天或以上 | 支付總額的0% |
行程開始前30-60天(不含第30天) | 支付總額的5% |
行程開始前14-30天(不含第14天) | 支付總額的15% |
行程開始前7-14天(不含第7天) | 支付總額的25% |
行程開始前0-7天 | 支付總額的50% |
5.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代訂的非標準化的定制產品,如甲方提出解除合同與本合同違約條款有沖突的,以定制產品的取消條款為準。
第九條 合同的更改
1.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更改的,應選擇同一出發地和目的地并仍在可代訂日期內的產品,或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游條件的第三人。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代訂服務費用以及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此減少的服務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2.合同生效后,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更改,由此增加的服務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服務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3.因乙方已盡審慎選擇義務的服務提供商發生意外事件,或非乙方可控的出發地、中轉地、目的地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不能履行代訂項目的,甲方應當直接與相關服務商協商解決。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但因此產生的額外費用及責任由甲方與服務商自行承擔。
4.如因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時間變更,導致本協議項下的一項或多項代訂項目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退還未實際發生費用。雙方協商后調整行程的, 除乙方承諾外,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1 因不聽從當地工作人員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或給服務提供商或其他游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 甲方對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損失。
1.3 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1.4 甲方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游活動的措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1.5 由于甲方的不當行為,造成乙方損失的,造成乙方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的違約責任
2.1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更改旅游行程而造成項目減少、旅游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2.2 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服務,應向旅游者支付相當于實際損失金額的違約金。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執行。因甲方未及時配合造成的服務延誤不計入乙方違約范圍。
2.3 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責任
1.因甲方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簽、緩簽、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2.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3.因甲方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根據歐盟第261號法案,因公共交通經營者原因造成損失的情況,需由損失方主張具體損失,并直接賠償給具體損失方,乙方應在事發后15個工作日內提供該承運人的有效聯系方式及乙方掌握的證明材料。甲方應自行在事發日起180日內主張權利,超過公共交通經營者此期限不再承擔責任。
6.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外出旅游,甲方已獲知本次境外目的地包含:高原地區旅游或風險旅游項目(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滑雪、浮潛、沖浪、漂流等水上活動以及騎馬、攀巖、登山等高風險的活動)或患有不宜出行旅游的病情(包括但不限于:惡性腫瘤、心血管病、高血壓、呼吸系統疾病、癲癇、懷孕、精神疾病、身體殘疾、糖尿病、傳染性疾病、慢性疾病健康受損),則須在報名前自行前往醫療機構體檢后,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本次旅游活動,并主動提供適宜出行的體檢報告副本,如甲方隱瞞病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7.乙方代甲方預訂境外目的地產品,請甲方注意在《預訂說明》、《產品確認單》等提及的到達時間和起飛時間均為所在國或地區當地時間,并請注意旅游目的國和國內的時差。如甲方未遵守預定時間,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黑客攻擊、電信部門技術管制。
2.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乙方應提供當地使領館聯系方式、醫療救助機構信息等必要協助,但因此產生的交通、通訊、翻譯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遇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當地服務提供商或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甲乙雙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如甲、乙雙方就合同變更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合同解除的,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第十三條 第三方責任
由于境外目的地出入境管理局、各國領館、航空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包括但不限于航班延誤或取消、護照延期、簽證拒簽或未按時出簽、不得出入境等,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第三方實施的任何侵害包括但不僅限于,盜搶、詐騙、兜售、人身威脅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第三方實施的任何行為或事件包括但不僅限于,集體罷工、游行示威、團體活動、重大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旅游服務監督、投訴電話: 12345 12318
第十五條 行程時間
開始地點: 出發時間
結束地點: 結束時間 共 天
第十六條 費用支付
單人價 /人
旅游費用合計
旅游費用支付方式: 銀行轉賬。
人民幣匯款
收款人戶名 | 有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開戶行名稱 | 建設銀行西安高新四路支行 |
銀行賬戶 | 6100 1715 6000 5250 3651 |
SWIFT 代碼 | PCBCCNBJSXX |
外幣匯款
Receiving account | YOUPENG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 CO.,LTD |
Receiving address | NO.9 CHANG’AN NORTH ROAD,XI’AN,SHAANXI,CHINA |
Banking | BANK OF CHINA XI’AN NANJIAO SUB-BRANCH |
Account | 1032 7508 0335 |
SWIFT/BIC | BKCHCNBJ620 |
第十七條 旅游保險
乙方標注的價格內并未包含目的地的旅游保險。
1.甲方已知悉并確認乙方已建議甲方自行購買適合目的地的旅游保險。
2.乙方已在預定流程中特別提示“乙方可為甲方代預定目的地的旅游保險”,如甲方未明確要求乙方代買保險,則視為甲方默認自行購買出行所需的旅游保險。
3.甲方確認已知悉:如未購買旅游保險期間發生的行李遺失、航班延誤、醫療救助等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甲方自行購買的保險與乙方代為購買的保險存在保障范圍差異的,以保險公司實際承保范圍為準。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的其他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另行約定列入《補充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不明的、或者本合同與《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中約定有沖突之處,以《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中的約定為準( 合同的解除、取消條款除外)。
2.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為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定于《旅游者名單》、《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等。
1、《旅游者名單表》
2、《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議》
3、《游客安全信息卡》需自行下載打印填寫
4、《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
5、其他約定事宜等等。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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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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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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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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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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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約IP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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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社蓋章 | 有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經辦人 | 陳姍姍 |
營業地址 |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大街23號5層501室 |
聯系電話 | 029-85255588 |
傳真 | 029-85255588 |
郵編 | 710000 |
電子信箱 | sav@paris-girafe.com |
簽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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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地點 | 互聯網簽約 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南大街23號5層501室 |
團名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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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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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團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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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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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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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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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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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旅游者名單表
|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國籍 | 護照號碼 | 簽證類型 | 有效期 |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
Verified by 3D: |
電子簽約IP地址: |
《自費項目推薦清單》
序號 項目名稱 類型 單價 成人 兒童
以上僅為參考價,價格如有調整以當時公布或購買時為準。自費項目請配合和服從導游的行程安排,以導游行程安排為主。
附件2:《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 序號 | 項目名稱 | 類型 | 單價 | 數量 | 選擇 |
| 成人 | |||||
| 兒童 | |||||
| 《補充協議》 | |||||
| 成人 | |||||
| 兒童 | |||||
以上購買的自費項目,價格如有調整以當時公布或購買時為準。項目如有調整以與旅行社溝通記錄為準。
旅游者(代表人簽字): |
Verified by 3D: |
電子簽約IP地址: |
附件3:《游客安全信息卡》需自行下載打印填寫
附件4:旅游行程及費用說明單